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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东市关于规范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者奖励

实施办法的意见

 

  为加快推动启东市产业转型升级,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,拓宽引资渠道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,经研究决定,就规范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,提出如下意见:

 

  一、奖励对象

  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者,指直接介绍(或起关键作用)外地投资者来启东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、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第一引荐者)。

 

  二、奖励条件

  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  1、在启东市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。

  2、境外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且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以上(含);境内市外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(含)且固定资产设备实际投资不少于总投资的1/2。房地产项目除外。

  3、项目已经竣工投产或运营,并产生应税销售且达到以上考核标准。

  (1)农业类项目,必须办妥农用地征(租)用手续,按投资协议相对应的要求已有实质性投入且实际利用面积达80%以上。

  (2)生产类项目,凡征用土地自建的,按照合同要求已竣工投产;凡租购厂房的,生产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,并开始生产。

  (3)服务类项目,需自建固定经营场所的,须办妥土地征用手续,且已建成投入运营;需租用经营场所的,已正式已经经营。

 

  三、奖励标准

  1、对新引进的境外投资项目,按实际到账外资额的0.5%给予奖励。对原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的,新增注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起计奖,按新增实际到账外资额的0.3%给予奖励。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。

  2、对新引进的境内市外投资项目,总投资1-5亿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;总投资5-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;总投资10-50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;总投资50-100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;总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。

 

  四、奖励资金的分配

  1、对新引进的境内外项目的奖励资金,全额奖励给第一引荐者。

  2、对原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的奖励资金,奖励给企业经营人、有功人员。

 

  五、奖励资金来源及支付时间

  1、奖励资金由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。

  2、奖励资金在第二年年初统一兑现。

 

  六、第一引荐者、引荐资金的确认和监督

  1、建立启东市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者奖励工作审核领导小组,由启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,启东市政府办、发改委、商务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、监察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。日常工作由启东市商务局负责。

  2、对第一引荐者的确认由启东市商务局负责,具体以首位登记、项目引荐单位及项目落实地证明为依据。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荐者。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引荐者的,视为一个引荐团队。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和奖励手续时,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,其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。对第一引荐者界定荐在争议的,由项目所在镇乡、园区协调;协调不成的,由启东市商务局最终研究确认。

  3、境外投资项目总投资以商务部门批复(批准证书)为准,实际到账外资额以验资报告为准,由启东市商务局负责核实;境内市外投资项目总投资以项目核准(备案)文件为准,由启东市发改委负责核实;项目的投产、运营以及境内市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设备实际投资情况,由启东市发改委负责核实;企业应税销售由税务部门负责核实。

  4、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由启东市商务局初审,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,报启东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。

 

  七、其他

  1、本意见由启东市商务局负责解释。

  2、本意见自201511日起执行。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,以本文件为准。

 

 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2015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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